交通赔偿申请书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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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写好我们能够明确阐述自己的职业愿景和激励因素,申请书可以帮助我们达到自身的诉求,下面是久久美篇网小编为您分享的交通赔偿申请书6篇,感谢您的参阅。

交通赔偿申请书6篇

交通赔偿申请书篇1

申请人:________,女,汉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________,男,________车辆所有人,住________号。

请求事项

请求对车牌号为________的车辆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予以查封、扣押。保全额为70000元(大写柒万元整)。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书生驾驶被申请人所有的________机动车行至________路口处时与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人受伤住院治疗,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申请人需依法索赔,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债务,保障申请人的权利在判决后得到实现,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立即查封被申请人上列财产。

望贵院批准。

此致_________人民法院

交通赔偿申请书篇2

xxxx交警队:

(当事人姓名)xxx,性别xx,年龄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住址或单位xxxxxxxxxxxx xxxxxxx于xxxx年xxxx月xxx日xxx时xxx分,在xxxxxxxxxxxx发生交通事故,目前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该交通事故涉及xx受伤(死亡)损害赔偿部分进行调解。

请求事项:

1、请求调解涉及xx受伤(或死亡)损害赔偿部分的所有赔偿费用。

交通赔偿申请书篇3

申请人:姓名xx,性别xx,个人情况简介

联系方式:xxx

被执行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

联系方式:

申请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履行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a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11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直至实际支付之日;b向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102元)

2、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支付本案的全部执行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王aa与被申请人河南ccc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作出(2009)中民一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被申请人没有按规定履行,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河南省xx原区人民法院

申请申请人:

20xx年xx月x日

交通赔偿申请书篇4

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当事人李xx,男,1967年生,身份证号5110231967xxxxx,车辆牌号云lxxxxx, 联系电话138872xxxxx,四川省安岳县人,住四川省安岳县八庙乡xx村xx组, 于20xx年 06月 24日2时20分在祥宁线k18+300m处发生交通事故,至张xx当场死亡,目前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该交通事故涉及张xx死亡损害赔偿部分进行调解。

请求事项:请求调解涉及张xx死亡损害赔偿部分的所有赔偿费用。

交通赔偿申请书篇5

代理人: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x,男,鲁xxxxx别克牌车辆所有人,住济南市xxx号。

请求事项:

请求对车牌号为鲁xxxxx的'车辆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予以查封、扣押。保全额为70000元(大写柒万元整)。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2月16日,书生驾驶被申请人所有的鲁xxxx别克牌机动车行至文档路派出所路口处时与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人受伤住院治疗,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申请人需依法索赔,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债务,保障申请人的权利在判决后得到实现,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立即查封被申请人上列财产。

望贵院批准。

此致!

交通赔偿申请书篇6

申请执行人:颜,女,汉族,50周岁,山东曲阜农化有限公司职员,住曲阜市曲阜镇红星街。

申请执行人:孔,女,汉族,1982年7月14日出生,山东大学大二学生,住济南市山师大公寓。

申请执行人:孔,男,汉族,1986年1月4日出生,住曲阜市曲阜镇红星街。

申请执行人:孔,男,汉族,71周岁,齐鲁石化公司退休工人,住淄博市临淄区齐鲁石化宿舍。

被申请人:丰,男,汉族,1983年12月26日出生,司机,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

强制执行请求事项:

1、医疗费44385.91元。

2、车辆损失费39984元。

3、事故处理费7022元。

4、误工费2640元。

5、丧葬费7135元。

6、死亡补偿金188756元。

以上六项合计289922.91元。

事实与理由:

四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丰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赔偿一案,经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20xx)奎刑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丰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四申请人医疗费44385.91元,车辆损失费39984元、事故处理费7022元、误工费2640元、丧葬费7135元、死亡补偿金188756元。现该(20xx)奎刑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产生法律效力。但是被申请人至今拒不履行判决书所规定的赔偿义务。所以,无奈之下,提起强制执行申请,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潍坊市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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