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学工作总结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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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工作总结,可以发现自己在工作中的创新和改进之处,一个完善的工作总结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下面是久久美篇网小编为您分享的学法学工作总结8篇,感谢您的参阅。

学法学工作总结8篇

学法学工作总结篇1

第一个变化是我完全放弃了代理业务,全面转向诉讼。放弃专利代理业务的理由很简单:不擅长,尤其是代理自己比较陌生的机械、物理领域的专利申请尤为突出,技术的鸿沟并不是可以通过后天的努力弥补的,在认识到这个问题之后,我觉得双证律师(专利代理人+律师)其实是一个伪命题,专利代理人的工作与律师工作还是有很大的区别,前者需要静,后者需要动,风格迥异。虽然完全放弃了专利代理业务,但是依然要答复我前几年代理的专利申请审查意见,有时候想想,专利的授权,尤其是发明专利的授权还是比较难的。

第二个变化是我完全摒弃了华律网的营销,主动要求华律网下架所有关于我的广告,主要原因是发现__网充斥了太多希望得到律师免费咨询的当事人,曾经有段时间,我的手机几乎从早响到晚,都是电话咨询的,那个时候我感慨最多的是律师服务何时廉价到如此不堪,最夸张的一次是深更半夜接到咨询电话,这个时候,除了拒接没有更好的办法。痛定思痛之后,决定放弃在华律网的营销,虽然这件事现在想起来过于冲动了,但总体来说是一件利大于弊的举动。

第三个变化是开始尝试着带助理,我这个人是比较随性的人,招助理也就是看着顺眼。一开始是很多事情都甩给助理干,更多的是想体验以下甩手掌柜的感觉,但后来发现我太天真了,即便有了助理,很多事情还是得我自己来做,这是由律师工作的特性决定:当事人选择某个律师是基于对其的信任,且这种信任是不可转让的。现在我已经知道哪些工作是可以完全交给助理做的,哪些是必须我由我完成的。

第四个变化是进一步做精做细诉讼案件,尤其是赔偿额的举证这块。拿专利诉讼来说,从一开始的法定赔偿,到后来以专利许可费的倍数来主张,这个诉讼思路的转变我花了将近一年的时间,可以说是用血和泪的教训换来的。做精做细诉讼案件还要求对诉讼程序做整体程序设计,我把这个过程称之为民事诉讼内控,比如签订合同需要哪几个步骤,每个步骤需要什么样的格式文本,都是民事诉讼内控要做的事情,其最终是进一步体现规范性,体现律师服务的价值。

应该说20__年是平稳过渡的一年,有些许变化,但不大,业务额基本上和20__年持平,我个人感觉遭遇到发展瓶颈,但是遇到瓶颈,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努力突破,而这个突破希望能在20__年完成,但相比于突破瓶颈,我觉得更重要的是保持一颗平常心,多读书,多写字,这才是贯穿律师执业始终的事情。

学法学工作总结篇2

很荣幸成为工厂的一份子,能够加入充满活力、技术过硬的员工团队,同时也融入进这个敬业奉献、忠诚团结的群众,在此让我感到无比的骄傲与自豪!

转眼间进入贵公司已经两个月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让我接触到了更多的车型,了解学习到更多、更专业的汽车维修技术知识,进入工厂每一天过得都是那么的充实。在此同时让我对汽车维修技术有了全新的认识与了解;从实践之中验证理论,从工作之中总结经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而才能提高自我的技术水平,让自我提高的更快!

在工作上每位员工有着认真诚恳的工作态度,在生活上都有互相关心、互相帮忙的习惯,在某些平凡的细节上做得是更加完美!在疑难故障面前,教师傅的耐心指教,同事之间的交流探讨,使我们在技术上不断得了提升!

在进后的工作道路上刻苦钻研汽车维修技术,不断提高自我的汽车维修技术水平,以精益求精、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工作,为公司带来更多的效益;

让我们共同携手,用真诚的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以不断学习创新,勇创高峰的执着,共创一流业绩;使我们的企业蓬勃发展,也使我们的事业得到更好的发展。为了完美的明天,让我们一齐共同努力吧!

学法学工作总结篇3

今年以来,陈旗法学会在市法学会的关心指导下,在旗委委政法委的坚强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服务党和政府中心工作、服务法治实践、服务广大会员、服务人民群众的工作主线,积极发挥法学会职能作用,为推动法治陈巴尔虎建设贡献了智慧力量。

一、2020年度工作开展情况

(一)围绕中心工作,提高服务法治建设水平。

制定2020年法学会工作要点,进一步做好会员发展、服务和管理工作,吸纳更多法学法律工作者、法学法律团体加入法学会,壮大法学会力量,发展法学会会员20名、团体会员4个。采集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法学学者人员信息,建立人才库。整合资源,依托党群服务中心建立基层法学会工作室,组建法学会会员、专业律师青年志愿服务队伍,制定《陈巴尔虎旗2020年青年普法志愿者法治文化基层行活动方案》,召开2020年度青年普法志愿者法治文化基层行活动启动暨授旗赠书仪式,安排部署了2020年度法治文化基层行活动相关工作任务,向普法志愿者法律服务队授旗。组织开展法治文化基层行活动,提供志愿互助、法治宣传、结对帮扶、一对一提供法律援助等为民服务活动。通过多种服务形式,深入社区、深入群众,办好事、办实事,推动志愿服务活动常态化开展,使民意民情得到了更多的倾听,实际问题获得了更好的解决。开展送法六进活动,赠送了乌兰夫革命传统教育读本、青少年法治教育读本50余本,编印发放宣传册万余册,制作购物袋、雨伞等宣传物品两千余件。

(二)强化宣传教育,扎实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结合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制定《陈巴尔虎旗法学会1+10法治服务情防控工作方案》《致全旗法学会会员和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的一封信》,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建陈巴尔虎旗法学会1+10+x法律服务队,引导全旗百余名会员和法学法律工作者迅速行动,开展典型和事迹宣传活动、《疫情•防控•法治》主题原创大赛活动、搜集执法部门在防控疫情期间的执法典型案例,发挥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作用,促进依法防控疫情。开展迎五四、共抗疫、爱国行为主题系列普法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空中普法课堂、疫案释法明理、《疫情•防控•法治》作品成果运用、分享一好书线上活动等形式,在微课堂中推送普法动漫宣传片、普法动画微视频和普法专题微声音,让法律知识触手可及,确保了普法工作全方位、无休时。在抗击疫情的特殊时期,共推送原创美篇30余篇,疫情防控专题普法链接75篇。发放疫情防控宣传手册1万余册,发布以案释法法律相关信息千余条,通过值班电话解答和微信线上解答接待法律援助咨询100人次、公证咨询40人次、处理解答群众咨询80余件,办理刑事见证案件1起。群众满意度100%。

(三)立足现实需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积极参与普法工作,积极组织开展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法治宣讲和青年普法志愿者法治文化基层行等活动。开展为期半个月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活动,结合主题宣传、全媒体宣传、张贴海报、观看国家安全警示视频、参与有奖答题、中小学生同上一堂国家安全教育课等形式,开展国家安全进机关、进校园、进部队、进牧户等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召开《疫情•防控•法治》现场评比表彰大会,精选了特色鲜明、实际、示范性强、导向性突出和影响力大的作品,做为推进学校思想教育的重要实践和生动教材,并面向全社会开展成果运用展示工作。开展法护天使专项法律服务行动,深入社区、企业、中小学校等开展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复学开展公益法律服务和法治宣传,开展脱贫攻坚工作法律服务,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法治保障。印发《2020年宪法宣传周工作方案》,开展为期一周的宪法学习宣传主题活动。

(四)强化智库作用,积极开展法学研究活动。

积极开展2020年参加内蒙法律文化论坛征文活动,在全旗范围内宣传法学法律工作者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发挥作用的典型和事迹。加强应用法学研究,着力解决法学理论服务法治实践的相关问题,提升参加法学研究的积极性和研究质量,促进法学研究成果转化。积极组织开展第十五届东北法治论坛、西部法治论坛、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和第七届中国·民族区域法治论坛征文评选等工作。在全旗范围内征集和报送了一批优秀论文,通过初评和复审两道程序,评选产生了3篇优秀论文并向市法学会积极进行了推荐,最终经组委会评选,《智慧警务理念下边境地区治安防控问题研究》一文荣获第十五届西部法治论坛主题征文活动一等奖,这也是2019年11月旗法学会成立以来首次获此殊荣,获奖同志应邀赴会参加论坛并上台进行交流发言。

二、2021年度工作打算

一、大力推动基层法学会组织建设、进一步做好会员、团体会员发展工作,完成自治区级重点法治课题组织参加五大法治论坛征文评选等工作。开展法学人才培训,扎实开展法治宣传。

二、依托党群服务中心建设平台,将法学会作为基层治理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完善苏木镇、嘎查(社区)法学工作室职能,实现法学会向社会各阶层延伸。

三、充分发挥志愿服务队职能作用,积极整合旗内会员律师力量参与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成立工作组,协助旗委政法委做好对重点人员的法制教育工作,促使其依法依规反映问题,切实规范信访秩序。

学法学工作总结篇4

20x年过去了,我进入工商银行这个大家庭已经有半年了。感谢工商银行,路支营业厅和永前支行在过去的6个月里给了我不断学习和锻炼的机会。新年伊始,为了给今年的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我将对过去半年的培训和工作进行总结:首先,在路支营业厅实习的一个月

20x年过去了,我进入工商银行这个大家庭已经有半年了。感谢工商银行,路支营业厅和永前支行在过去的6个月里给了我不断学习和锻炼的机会。新年伊始,为了给今年的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我将对过去半年的培训和工作进行总结:

首先,在路支营业厅实习的一个月,让我对银行的现金柜工作有了初步而形象的认识。并在韦国祥师父的指导下进行了实践。正是这种有效的接触,使我在此后的培训中能够很快的熟悉所学知识和技能,顺利的完成培训任务。

其次,在参加新进员工的入行培训过程中,我作为柳州分行的组长,在副组长和各位同事的支持配合下,努力营造学习氛围,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圆满完成了培训任务。我们不仅取得了气排球联赛的第二、第三名,而且在结业考试中取得了优秀的成绩。我和另一位同事荣获优秀学员,并且我很荣幸的作为优秀学员代表在结业典礼上发言。通过培训,我学习了工行的基本知识,全面了解了工行的各项业务,并掌握了一些临柜基本技能,为今后的工作打下了基础。在培训期间的朝夕相处,更是让我跟同事们结下了深厚的友谊。

再次,进入永前支行见习的两个月,在所内各位前辈的帮助和指导下,通过不断实践不断学习,我才真正成长为一名独立的柜员。永前支行地处社区中心,每天业务繁忙,客流量大,对于如何应对临柜工作,我总结了以下几点:第一,细心谨慎,戒骄戒躁。与钱打交道,必须保持高度集中,否则一个分身就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即使长时间不出差错,也不得大意,要保持一颗平常心,认真对待每一笔业务,不可因程序简单而放松,亦不可因自我感觉良好而大意。第二,放宽心态,善待每一位顾客。对于老年顾客的各种活动不便,要耐心等待,用微笑打消老人的紧张。对态度蛮横的顾客,亦要用微笑抚平其烦躁。我发现在服务工作中微笑是无往不利的法宝,一个微笑往往顶的上10句解释。顾客是面镜子,你用微笑面对她,她也会用微笑回报你。第三,坚持学习,全面掌握各项业务。顾客问的问题千奇百怪,作为临柜人员代表的是工行的形象,是工行的窗口,顾客在你这里得不到回答,自然会认为是银行的用人不当,进而会对工行留下不佳印象。而且柜台是的广大顾客是潜在的中高端客户群,如果业务熟练,知识全面,可以及时向顾客宣传工行的新政策或者新产品,抓住每一个潜在资源。第四,虚心请教,勤做笔记。遇到不懂的问题就要请教所里的前辈,每解决一个问题就要拿本子记下来,以便下次遇上能够顺利解决。好记性不如烂笔头,多看多记多听,潜移默化中个人业务能力会有所提高。

学法学工作总结篇5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四西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年月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年月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轴约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万元,后又于年月日、月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年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年月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年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年月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年月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万元,并给予房款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年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年月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年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年月,均在经贸公司××年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年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号: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年月开工。

年月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轴,建筑面积约平方米,交付房款万元,同年月日、月日又交增面积款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年月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轴建筑面积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年月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年月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年月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年月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⒈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⒉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⒊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⒋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⒌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⒍经贸公司确认书。

⒎国有土地使用证。

⒏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⒐施巍证言材料。

⒑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⒈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⒈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⒉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年第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四西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学法学工作总结篇6

第一个目的是学习。因为立案庭是来到法院的案件都必须经过的地方,而且西湖区人民法院的立案庭还含有调解速裁的功能。所以在立案庭里,就能接触到各色各样的案件,并且有机会了解这么些不同种类的案件在基层法院都是怎么处理的。

第二个目的是锻炼。在法院食堂门口的统计表上可以看到,立案庭的月人均结案数量在所有其他庭的两倍以上。可以想见,立案庭的工作节奏是法院当中最快的,处理的事务也是最多的(在法院两个月,观察可见立案庭的人走路的节奏也比其他庭的人明显快一拍)。我深知自己是在大学校园悠闲的糖水中泡大的,非常有必要接受一下这种类型的训练,因为将来的工作绝不会像校园生活那样悠闲。

现在看来,尽管还有一些遗憾,不过两个目的都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实现。

在立案庭的两个多月实习中,有幸在陈辽敏法官的办公室工作,是苦趣,更是乐趣。事情很多,说一点都不累,那是说谎(有一天上午我忍不住想知道我们每天究竟要接多少电话。于是我用画正字号的方式统计我们办公室在单位时间内接打电话的次数。结果显示该上午我们办公室共打出6个电话,接进27个电话。而且这还没有包括我出去做事的一个半小时内打进拨出的次数。)。但吃苦正是来这里修行的价值之一。而更重要的是同时能见识到众多案件和各种情况的当事人,以及法院对他们的处理方式,足以说此行不虚,受益匪浅。感受很多,难以梳理,只好一一列举了。

1、法律知识和法律人才的重要性

感触最深的就是意识到学习法律的重要性,也发现了这个社会严重欠缺法律知识的人还非常多。曾有一个当事人来找法官,说:我已经拿到钱了,所以法官让我来和她打个招呼。我本来以为他是拿到了执行款,心里纳闷怎么拿到执行款还要专门过来通知审判员?花了很大工夫才弄明白,他是在调解之前拿到了欠款,所以来撤诉的。但是他不知道撤诉的说法,所以只能说来和法官打个招呼。有更多的当事人则是对法院和司法程序充满了恐惧而惶骇不知所为。他们不知道哪些话必须说清楚,哪些话不必说。一些人因为担心律师费太昂贵而不敢动请律师的念头,却完全不知道还存在向法院提出让对方承担律师费的可能性,而且也不知道有法律援助中心这个机构。而最可怕的,是当事人因为害怕而变得马虎大意,只求快点离开法院,却忘了留个心眼保护自己的权利。不计其数次,当事人接过我发给的送达回证后直接在我要求的地方签字,而根本没有想到核对一下他拿到的东西与送达回证上写的是否吻合。

这还只是在法院看到的,也就是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情况。社会上还会有千千万万尚未进入诉讼程序,却已经涉及专业法律知识的事件了。再学校里盛传法律专业学生的就业情况之差仅次于哲学专业。但从我在法院所接触的情况来看,法律人才不是过剩,而是不足。之所以显得过剩,是因为众多需要法律人才的人和大量的法律人才之间没有沟通的渠道。很多中小企业的股东很想要懂法律的人来指导他们,但是他们怕被律师欺骗,也担心律师费太昂贵,又不知道除了律所以外有什么地方能得到法律知识的援助。另一方面,大专院校的众多法律专业毕业生眼睛只盯着大型企业、大律所或公务员--因为中小企业难以进入在大学内举办的宣讲会、招聘会。所以交易场所的缺乏和交易信息的闭塞,导致了供求双方难以展开充分的交易。

2、立案庭调解组的意义所在

立案庭的立案调解工作的意义,就法院本身而言,可以起到一个过滤器的作用。它将那些占法院受理案件很大一部分的,矛盾不很激烈争议不很大的案件用速裁的方式解决掉,并且尽最大的努力让纠纷双方都自愿接受处理结果。从而使得其他业务庭有时间和精力处理那些更加需要时间和精力来处理的疑难案件。就社会功能而言,立案庭调解组承担着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平和社会气氛的重大责任。

法院立案庭调解组的审判员,扮演的角色有点接近过去的居委会大妈。相同的是二者处理的大部分都是民财钱谷的睚眦之争。但是法院的调解与居委会的民间调解相比有一个优势,那就是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威性,并且立案庭调解组的调解工作还有开庭判决权作为后盾。在相当大一部分群众心目中,法官毕竟是个国家工作人员。而且也只有在法院,我亲耳听到当事人称审判员为法官大人(一次开庭时)。这份可能有点过头的恭敬,表现了法袍、法槌和法官的称呼在人民群众心里具有与一般官员相比非同寻常的意义和威严。

在当事人心中的权威,和作为后盾的判决权,使立案庭调解组的调解效率更高,公正程度也有所加强。除个别情况外,当事人对法院都持有相当程度的敬畏。所以平时一语不合便容易吹胡子瞪眼的当事人,在法院往往也拼命耐住性子好好说话。平时在田间乡里敢吹的牛,敢撒的谎,到了法院也不得不有所收敛。因为就算当事人法律知识再欠缺,也多少担心对法官说假话可能带来的风险。再退一步说,当事人在居委会想胡闹是没有人能拦得住的。但是法院有法警。这一切可以保障法院的调解工作要比普通的民间调解顺利一些。

除此之外,我认为立案庭调解组还有一个附带的功能,那就是法律教育。开庭有开庭的固定程序和法庭纪律。但是调解就要随意得多。调解时可以没有证据,可以没有答辩状,也没有固定的发言顺序。而尤其是调解时当事人可以问法官一些他不清楚但是又很关键的问题。开庭则完全相反,只有法官问当事人了。所以立案庭调解组能使很多从来不和法院打交道的当事人明晰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地位。在经过调解之后,他们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我在来到立案庭之前听过一些庭审,感觉没有法律经验的当事人直接参与开庭审理,无异于从未经过训练的士兵直接送上战场。

3、立案庭调解组的难处所在

我体会出来的立案庭调解组的工作主要有两个难处。其一是工作量大。如前述,立案庭月人均结案数远远超过其他任何一个庭。虽然是速裁,但每个案件也必须写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各一式两份)和送达回证。然后必须打电话通知当事人或邮寄相关材料。当事人前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则必须开庭。结束之后必须整理调解或庭审事迹。

4、另外一些学到的细节问题

(1)道交事故案件最多

立案庭的案件本来就多,再加上分到一年可以办1300多个案子的调解大王陈辽敏法官门下,有机会看到大量的案件。在立案庭的两个多月,接触了案件应该有上百个了。根据我的印象,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是最多的(包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和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两类)。

这其中的具体表现还可以从立案庭自制了一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印章看出来。这是为了方便在传票、应诉通知书和送达回证上写案由。除此之外,立案大厅中桌子的玻璃下也压着固定格式的道交案件起诉状,供起诉的当事人参考。立案庭也向当事人提供特殊固定格式的道交人损和道交财损案件的证据目录。这一切都仅限于道交案件。其他一些常见案由的案件如离婚纠纷等,都没有道交案件这样的特殊待遇。

因此可以看出,如果将来要从事法律工作的话,道交案件相关的法律最好还是要熟悉一点。然后排下来需要熟悉的是离婚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2)来法院起诉要趁早

这个早是指早晨的早。从立案大厅每天接待当事人的情况来看,每天上午10点之后当事人的密度会突然增加。而在8:30到9:00这段时间,立案大厅非常空闲。

非法律专业的普通群众通常都不怎么了解来法院起诉的程序。所以当他们来起诉的时候,常常会犯一些错误,或有一些问题需要向立案大厅的工作人员请教--或者两者都有。但是如果立案大厅有很多其他当事人也有类似需求的话,就很可能需要排队等待,而且立案大厅的工作人员也可能因为接待当事人太多而不能详细回答当事人的疑问。

但是如果在立案大厅柜台之外空无一人的时候来,就不会有这些问题了。越早来,立案大厅越空。所以,来法院起诉要趁早。

(3)法院不是意气用事的地方

这是我想对很多前来的当事人说的。我接触到的当事人当中,有不少人仅仅是为了争口气才来到法院的。我亲眼看到一个当事人为了不承担25元钱的诉讼费而宁可多赔偿30元钱。另外也亲眼看到一个当事人只因为法院判决他承担诉讼费而勃然大怒,全然不顾判决中的其他内容--比如保险公司必须支付给他的赔偿款要远远超过诉讼费。在他们的眼里,诉讼费的承担是认定为败诉的充分条件。只要是自己承担诉讼费,就认为这场官司输了。而如果官司输了,那这口气是绝对咽不下去的。

还有的当事人,出于愤怒或别的原因,在调解时寸步不让。印象很深的有一次是道交财损案件,一两千的标的,仅仅因为100元的差异,受害方(出租车公司的老板)坚决不接受调解方案,哪怕如果判决就是这么判也不愿调解。一向很有耐心的陈辽敏法官也忍无可忍地说:如果你那么想要这一百块钱,我掏钱给你好了!

?孙子兵法》说:主不可怒而兴师,将不可愠而致战。怒可以复喜,愠可以复悦。亡国不能复存,死者不能复生。这在法庭诉讼中也是同样的道理。法院不是发泄的地方,可供人乘兴而来尽兴而返。诉讼程序一旦启动,旷日持久,耗时费力。花出去的律师费诉讼费是回不来的,花去的时间是回不来的。当一切尘埃落定,仅仅得到了本来就很少的赔偿款--或者更遭,打赢了官司事实上却执行不了--扪心自问,这口气我这是争给谁看呢?

(4)自己的权利要自己去珍惜

?孙子兵法》说:胜兵先胜而后求战,败兵先战而后求胜。要打赢一场战争,要准备好充足的粮食弹药,勘察好地形,了解敌我双方的优劣。杰出的军事家,会在实际开战前尽一切可能造成对自己有利的态势,然后再迫使敌人接受战斗。而拙劣的将军做的则相反,他们不做分析和准备,只是不顾一切地追求战斗,寄希望于侥幸取胜。

法庭也是战场。起诉、开庭甚至哪怕是调解,如果要想有理想的结果,就必须有充足的证据打基础。此外,为了确保结果得到执行,也得事先做好准备。法院的诉讼程序不是发一份起诉状,然后在法庭上和对方吵一架就回家等判决这么简单,就像很多当事人所设想的那样--或许他们不这样设想,但他们却似乎是按照这种设想去做的。举证是非法学专业当事人很难理解的一个概念,但这却非常重要,简直可以说生死攸关。等举证期限到了的时候,当事人却往往以自己不了解法律为由进行辩解。但这个辩解有什么用呢?证据是最重要的,而当事人陈述本身实际上可以说是最没有效力的。法官的判决的每一句话都必须有证据作为依据,否则法官就要为没有根据的判决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法官也要承担这方面的风险的。可是很多当事人不知道这点。

天助自助者,自己不懂法律,就得千方百计弄懂;不知道如何举证,就得想方设法打听到举证的方式,必要时得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或可以去律所咨询一下,或者自己上网查资料也行。这个道理不仅仅适用于诉讼,也适用于将来处理各种事务。不懂的要尽一切可能去搞懂,而不是走一步看一步,等到麻烦不可收拾则以自己不懂为托词。这个托词说给谁听呢?

5、一点遗憾

在立案庭的两个月,我接触到了很多事情,很多人。我也做了很多事情。陈辽敏法官曾经跟我开玩笑,说人民大学的硕士居然天天在写传票,真是大材小用。其实天下大事比做于细,天下难事必做于易。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些道理我明白。古代科举的状元、榜眼、探花,也不是一开始就做宰相,而是往往去基层的县令开始当起的。

我的主要遗憾,在于作为一个实习生,始终没有成功地树立负责的态度。法院的工作人员,如果出了差错,可能会扣奖金,受批评。但是实习生相比之下要逍遥得多,甚至上班迟到一会儿也不要紧。大年初七,法院正式上班,但是见到作为实习生的我也来到的时候,大家似乎比较惊讶。实习生不在其位,不领工资,确实大伙儿觉得自由一些也能理解。但毕竟这与我来的目的相悖。如果要这份自由,那就索性不用来法院实习了。所以虽然是实习,却应该以正式工作人员的要求来要求自己。这一点,我没能做好,非常遗憾。

学法学工作总结篇7

作为一名初任公务员,在今年8月份进入法院工作以来,我完成了从一名学生到一名公务员的转变。刚工作的时候,什么都不懂,不明白该做什么,该怎样做。之后在领导的关心和同事的指导下,我逐渐适应了自己的岗位,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

进入工作后的初始阶段,主要是熟悉我院的网络组成和软件结构,学习法律的流程和必经的手续,了解法院综合信息系统的使用方法和简单问题的处理办法。

在本职工作方面,由于我所负责的是我院网站方面的建设,因此在和高院联网之前,我就在外网上不断浏览的司法网站和高院网站,丰富了法律方面网站的知识,对未来我院网站的建设方向有了一个大体的认识。对于我院网站中存在的问题争取透过自己掌握的知识解决。在和上级法院联网之后,要做的事情多了很多,为了更好的为我院干警服务,带给及时的信息和方便的交流平台,我参照其他比较成功的法院网站的版面,对我院网站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在干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我也没有放松对学习方面的要求。由于不是法律科班出生,对法律的认识仅仅是停留在平时了解的一些法律常识上。但由于在法院工作,领导指出要把工作和法律结合起来,务必要学习必要的法律知识。因此在工作之余,我认真学习了《刑法学》等法律书籍,向同事请教法律知识,在开庭的时候认真旁听,了解审判的程序,另外,由于工作的关系很多时候会和执行庭一齐出去执行,在现场留心执行的过程和必要的程序和手续。透过几方面的努力,我的法律知识已经逐渐丰富起来,在工作时遇到法律问题时已不会再感觉到茫然和无从下手。在工作期间,我还理解了泰州市初任公务员集中培训,对本身公务员这个主角有了更深更新的认识,这次培训也让我真正实现了工作后的心态转换。学习到了前辈的许多宝贵经验,明白了自己怎样走好公务员这条路,怎样去争做一名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在组织纪律方面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院党组及科室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按要求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为人处世坚持原则,工作坚持一丝不苟,把困难留给自己,方便让给同事,事事以一个公务员的身份来严格要求自己。

另外,在参加工作后的这段时间里,我也发现了自己处理工作方面问题的一些不足。单位不同于学校,工作更不能等同于学习,我需要更严格的要求自己,并且要实现思想观念的转变,在单位要想在领导前面,走在领导后面,不能什么事情都要等领导布置后才去做,要注意充分发挥主管能动性。另外还需要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学会更好的与同事相处,融洽同事关系。

在过去的这近半年中,我在领导的鼓励和同事们的帮忙下,在工作和思想上都取得了一些进步,这和领导、同事们的关心和爱护是分不开的。今后,在领导的带领下,我将进一步提高自己,不仅仅要注意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在业务上有所创新,还要进一步学习法律知识,更好的把掌握的知识和法院的实际状况结合起来,为我院更好的服务。此外还要深入学习党的指导思想理论,用先进的思想来指导当前和今后的工作,做到高标准,严要求,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融洽同事关系,彻底把自己锻炼成一名人民满意的法院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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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学工作总结篇8

实习人:

学号:

实习地点:xxx人民法院

实习时间:一个月

20xx年2月19日到3月20日间我在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毕业实习,短短一个月时间,除去周六周日,实际呆在法院里的时间只有二十多天,但这二十多天来却感触颇深。

按照学校教学计划的安排,我们大四快毕业这半年必须进行一个月的实习,学校不做统一安排,要我们自己去找,这对我们可是一件难事,要知道进公检法的门不是件容易事,自己又没有什么熟人,法院会不会接受我们去实习呢?19号一下火车,就跟一班的杨裕武一起到夷陵区法院去联系实习单位,之所以找比较偏远的夷陵区法院是因为担心别的法院去找实习的人太多,能锻炼的机会太少。第一次进法院的门,心里砰砰直跳,该去找哪个领导呢,在门口向值班的法警问了一下,应该去找法院的政治部。上了五楼,递上学校开的连抬头的没写的介绍信,没写抬头是防止万一这家法院不要我们的话我们还可以用这张介绍信到别的法院去找,政治部的韩主任热情的接待了我们,在了解了我们的来意后对我们来实习表示欢迎,并给我们讲了些法院的一些工作纪律,主要是关于保密方面的。联系实习地点这件事使我懂得了,出门在外,胆子要放大些,去找实习的地方又不是做什么坏事,别人不要我们就不要,大不了再找别的地方,不过幸好,一次成功。

我被分在了民一庭,这对我是有点难度,在民商这一块我以前学的都差不多忘光了,特别是在民事程序这方面,平时我的兴趣和爱好都偏重于法学理论,考研考的方向也是宪法,可法院里似乎没有哪个部门需要偏重宪法的,别人都说学法学的,得民法者得天下,看来这法学这一块,行政上诉状。我还是得重新学起了。

在民一庭实习的一个多月里,我主要做了以下一些事情。

1、整理卷宗,帮助杨届平法官整理卷宗14份,边整理边看,在这些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责任的认定等等,在整理卷宗过程中,对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各种该归档的文书的分类有了详细的了解。

2、旁听案件。夷陵区法院管辖人口较多,民一庭又是全法院管辖的事最多最杂的,到三月底已经立案待审的案件就有两百多分,民一庭5位审判员(其中有一位因车祸休长假)平均每人有案子40多件,几乎每天都有两个庭要开,这对我来说是一件好事,可以听的案子就比较充足。以前在学校法制宣传周活动中我参加的模拟审判是刑事方面的案件,比较注重程序,法庭审理比较严肃,但在听了这里的民事审判后觉得庭审很随便,很多程序性的问题都省略了,法官审案子就像唠家常一样,特别是简易程序时,离婚案件一般是不公开审理的,但我也以法院工作人员的身份进去旁听了。通过旁听案件,我对民事的审判特点和程序有了详细的了解,懂得了审理民事案件关键在于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和刑事案件着重体现国家强制力惩罚犯罪不同,民事案件理想状态应是让双方当事人共赢而又不失法律的尊严,这一点就对法官的个人素质要求很高,这个素质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的知识渊博,更重要的是懂得替当事人着想,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更不能摆官老爷的架子,人为的拉xx官和群众的距离。

3、做合议庭评议案件的临时记录。一些疑难案件必须采取合议庭的方式审理,在开庭审理休庭后要对案件的疑难点进行合议庭成员合议,我担当过几起案件评议时的记录,由于法官们在讨论案子时都是用宜昌方言,在记录的时候不能全面的记录下来,只能记住一些重点和大概,在他们开完会后再来整理一遍才能让他们签字,其实他们即使是用普通话讲的话我也不能完全记录的准确,平时我们在速记这方面锻炼较少,搞模拟审判时的书记员记录都是假的,庭审笔录都是早就准备好的,我觉得我们的教学活动中应该增加速记这方面的培训,因为虽然现在庭审笔录全国的法院系统都是用亚伟速录系统电脑记录,但在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在开合议庭评议这样的临时会议的时候还是用的手工记录,并不是每个场合都能用得上电脑,过分的依赖现代化办公设备会使人类退化。

4、写一些法律文书,在实习的一个多月里,曾帮王志法官草拟过4份民事裁定书,帮杨介平法官写过两分公告启示,虽然写的都是一些比较简单的文书,还是照着模板写的,但还是出了不少错误,记得写的第一份裁定书是一方当事人撤诉,基本格式就是先介绍当事人情况,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案由,撤诉的理由,然后是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事实上离婚上诉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准予起撤回起诉,诉讼费用减半由原告承担,就这么简单的一份裁定书我写了四遍才合格!原因就在于措辞不严谨,王志法官让我改了三次才送给庭长签字,真是惭愧!回来后狂看司法文书写作的格式,后悔当初老师讲时自己没好好听,真是应征了那句古话,纸上得来终觉浅,觉知此事须深行。

5、跟随杜支xx官到三斗坪、太平溪、乐天溪、官庄、张王场、宜昌市区等地方调查案件,送达法律文书。原先总以为送达文书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现在才知道不是那么回事,每件事都有它的难处和方法,一份传票送给被告有时要送很多次被告才肯接受,就是签收个送达回证就要给他们解释半天,因为在那些不懂法的人眼里,签字是件很慎重的事情,他们心里在想,这签了字是不是就判了啊,会不会对自己不利,有人甚至把门关起来故意不让我们进去,杜警官给他耐心的解释半天,给他说明送达回证签收只是表明你收到传票和开庭通知了。现在才体会到中国法治进程缓慢的程度了,普法教育任重道远。跟着杜警官出去办案确实学到了不少东西,夷陵区个乡镇都去见识了一下,对那里的乡土风情有了一些了解。

在法院里呆了个把月,对这里受理的案件情况有了大致的了解,夷陵区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

1、离婚纠纷,特别是过完年的头三个月,离婚案件大概占了总案件的一半左右,覃庭长审理过一个77岁的老爷爷和66岁的老太太离婚的事,老爷爷还是躺在担架被抬进法院的,还有一对官庄的刚结婚不到半年的小xx也闹离婚,法院对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第一次离婚的如果不是婚姻法规定的那几种如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不改,一方有遗弃xx家庭成员,xx分居满两年的等等这些强制规定的,一审都是经调解无效后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但如果半年后原告再以相同理由提起要求离婚的,法院审理时如果调解无效一般都会判决支持离婚,所以现在要离婚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一次不成,再来一次准行。经过平时和法官们的探讨以及一些自己听过案子,看过的案卷,我发现现在离婚案件有一些新的特点:①结婚时间比较短,离婚率却比较高②结婚时间比较短,离婚率却比较高,30岁以下的离婚的占多数③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整理案卷中有10份离婚案件,其中有9份是女方提起的,这反映出当今妇女xx意识增强,妇女地位提高④一方不出庭,诉讼文书采取公告送达的增多⑤因家庭矛盾引起离婚较多,多集中于外出打工者,且都是在春节后不久提起离婚。

2、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案件的共性:一是受害人及其亲属依法xx意识增强,案件增长幅度大。二是原告索赔数额高,原告胜诉率高,获赔数额相对较少,精神损害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唯有一件因受害人死亡,法院才支持了原告方精神损害赔偿一万元。三是车辆及人员的流动性,法院受理案件后,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开庭传票比较难,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进度,增大了案件的审理难度,审理周期相对较长,有一件案子是一辆武汉新洲籍的车在小溪塔撞了人,诉讼当事人涉及还涉及到武汉保险公司新洲支公司,关系错综复杂。四是判决裁定确定的民事赔偿执行不到位现象突出,法院受理的该类案件,大多是肇事者无能力赔偿或双方就赔偿额度未达成一致意见,xx部门调解不成的情况,这严重影响当事人权益和司法xx。对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疑问:保险公司在诉讼中的地位,这个问题至今还没找到准确的答案,各地的做法都不一致,因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适用规定不一致,夷陵区法院在审理中是把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

3、劳动合同纠纷,在法院听了几起关于劳动合同的案件后,发现在辩论过程中,用人单位的代理人总在强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或者强调是雇佣关系,而劳动者的代理人强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是一种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审理这类案件还要涉及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书,要认定工伤的`提起赔偿的话要先有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劳动关系的认定。我旁听的一个案子是原告宜昌森金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市分乡镇界岭村7组唐天龙关于撤消(20xx)夷陵劳仲裁字第29号裁决书,驳回原告方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当时听了后觉得好笑,这原告方律师怎么提出了这样的请求,虽然我民事程序法没学好,但有一点我还是记得的,法院怎么能撤消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呢,好像是只能对仲裁机构的裁决不予采信而不能撤消,由于自己也快毕业就要走上工作岗位了,所以对劳动争议这方面的案子关注的比较多。劳动争议案件要提起诉讼一般有个先决程序,就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不服仲裁的才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性质,总结一下有这几个特点:

1、并非行政机构,因此如果对其仲裁裁决不满意,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其是社会人员组成的第三方仲裁组织,专门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

3、其设立和管理主要有劳动部门负责,仲裁员也多为劳动部门人员,因此具有半官方性质。

对经常提到的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庭审后我也做了如下整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合同的主体上看。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

(二)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定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

(三)从支付报酬的形式上看。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工资,有规律性。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的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

(四)从法律的适用上来看。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应由劳动法来调整。劳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平等主体的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由民法来调整解决。

法院里的实习让我知道了自己的不足,把全国三百多所开设法学的院校比做一个瓶子,北大xx武大就是那个瓶子的盖子,我们的学校就是那个瓶子的底,现在法学没有专科生了,我们就成了垫底的,原来我总以为法院里的法官素质都很差,混了这么多年都没过司法考试,我现在才知道自己的想法是多么的幼稚,不是法官不想学,是他们没有时间去学,整天被案子压着,总以为基层法院里法官们学历低,在法院呆了一个月后,才了解到,我坐的那张办公桌是武汉大学民商法硕士冯杨勇坐过的,而他现在在黄花法庭里工作,我对面的王志法官是91年中南政法学院毕业的,杨介平法官是中专学历,但是是90年代初的中专生,要知道,那时候考上中专的难度并不比考上大学小!深入了解了才知道自己的盲目自大,知道了自己的无知,其实自己什么都不懂,现在本生满大街都是,而自己就是那种底层学校出来的,原来心里总想着毕业后能找个待遇好的工作,这不想干,那个太苦太累了,不出去闯闯永远不知道自己有几斤几两,在法院实习,做错了什么事,法官们可以说你还是学生,可以原谅你,但当走上工作岗位后再出错,就要承担责任,设身处地为法官们着想一下,假如自己是法官,当在判决书上签下自己的名字时就意味着一种神圣的责任,前提是要公证,这代表的行使国家的审判权,法院专门有审判监督庭,专门负责错案追查制,实习让我在学生和走上社会进入工作岗位之间有个良好的过度,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使我提前了解了社会,为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做好了思想和能力等方面的充分准备,为就业打好了基础,对我的将来有着极大的帮助。

看着自己写的这些东西,感觉杂乱无章,似乎还有很多要说的话,实习的收获就是悟出了一个道理,路还很长,要学的东西还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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