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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申请书篇1
申请人:______________,女,1961年7月25日出生,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村。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村。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总经理
申请请求:
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__年1-9月工资______元。
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_______元。
事实和理由:
20__年3月1日,申请人开始在被申请人处上班,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1800元。在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按时发放工资。至20__年9月10日,被申请人无故拖欠申请人20__年1-8月份工资9422元,被申请人出具一欠条。此外,对9月份工资1800元也未付给申请人。至今,被申请人共欠申请人工资合计11220元。因被申请人无故拖欠申请人工资,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充办法》第三条规定,被申请人除应支付拖欠的工资外,还应加发申请人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2805元。为此,申请人向贵委提起仲裁,请求贵委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申请仲裁申请书篇2
申诉人:xx市xx大厦,xx市xx区xx路xx号,邮政编码:xxxxxx,电话: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女,xx岁,系xxxx.。 委托代理人:xxx,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诉讼人:xxx,男,岁,xx市xx大厦职工,住xx市xx区xx街xx号。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人被诉人赔偿培训费3000元;
2.请求裁决被诉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实事及理由:
申诉人系经营酒店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20xx年3月,被诉人通过公开招考进入大厦工作,并接受了上岗前的培训。20xx年5月被诉人与申诉人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xx年7月被诉人借口向申诉人提出辞职,并在未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情况下,突然离开工作岗位,“跳槽”到xx大酒店,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尔后,申诉人多次向被诉人发出通知,催促被诉人返回工作岗位,但被诉人始终未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申诉人和被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是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真实愿意的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合同规定:“甲乙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被诉人在未履行上述手续的情况下便擅自离大厦,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合同还规定:“若甲方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经仲裁机构认定后应立即纠正,继续履行合同,并向乙方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若乙方违反规定,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者,必须向甲方赔偿培训费3000元。”因此,被诉人应当承担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责任。
鉴于被诉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被诉人于申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影响了申诉人管理业务,给申诉人的经营管理业务带来了不利影响。由于双方和解无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实施办法》第8条之规定,特请仲裁机构查明情况,依法予以公正裁决。
证据及来源、证人姓名及其住址: 被诉人的违约行为有以下证据加以证明:
1.被诉人于申诉人于20xx年5月签订的劳动合同,说明被诉人与申诉人之间所确立的劳动关系。
2.证人王xx,男,xx酒店工作人员,住xx市xx区xx新村61号302室,他可证明被诉人与xx大酒店已确立劳动关系的事实。
此致
xxx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xx市xx大厦(公章)
法定代表人:xxx(盖章) 委托代理人:xxx(盖章)
20xx年x月x日
附:1.劳动合同1份;
2.证人证言1份;
3.本身申诉副本1份。
申请仲裁申请书篇3
申请人:---,男,住丹江口市六里坪镇油坊村-组--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车身厂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电话:-------
被申请人:十堰市--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电话:----------
申请仲裁事项:
1、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经济补偿金--元。
2、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补缴申请人20--年——20--年社会保险金。
3、请求两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元。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于20--年2月被十堰----劳务公司派遣到------车身厂工作,20--年5月25日用工单位以“效益不好、40岁以上人员全部辞退”为由、将申请人违法辞退。二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按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贵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此致
---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时间:
申请仲裁申请书篇4
申请人:徐强,男,汉族,1966年7月18日生,原系乌鲁木齐市华通丰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龙庭·林清园××室,电话:×××××972614
被申请人:乌鲁木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银川路××号,电话:××91-××××600。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乌鲁木齐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工资10000元,
2、支付克扣申请人应得出差补贴及申请人出差垫付款5000元,
3、支付经济补偿金2个月(每月工资5000元,工资报酬的百分之二十五)共4000元,
4、被申请人承担劳动仲裁费用。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年6月正式到被申请人李建平华通丰田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班,担任其副总经理一职,当时由于公司经营不规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在职期间兢兢业业为公司出谋划策,在总经理审批后举办了一系列活动使公司逐步从最初的几辆车发展到现在的'七十余辆车。
今年又为公司完成春运,由于公司新车上牌耽误等原因,导致没有按预约的时间到达,预定任务为100万元,实际回收70万元,除去费用,不算来回载客赢利,每台车的净利仍能达到10万元,对于这样的利润对于被申请人李建平华通丰田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来说,还是史无前例的,但被申请人却以此为原因克扣我的工资、补助、应报销的业务款项不予发放。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的相关规定,诉讼贵处,请求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乌鲁木齐市×××劳动局劳动仲裁委
申请人:徐强
20××年10月21号
申请仲裁申请书篇5
申请人:xxx汽车工业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xxx硚口区古田五路17号(三新材料产业孵化器后三楼102号),邮政编码:xxx,电话号码:xxx。
被申请人:王丙南,女,汉族,1969年4月29日出生,住xxx碧湖社区14栋3—102号,邮政编码:xxx,电话号码:xxxxxxx。
申请事项:
1、判决撤销xx劳仲裁字[20xx]第198号仲裁裁决书。
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仲裁所依据的事实不清。
申请人于20xx年7月1日开始承接xx清洁综合服务项目。承接该项目后,申请人即于当日和第三人xxx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将该项目中的劳务工作分包给第三人。被申请人就是由第三人聘请的劳务人员。xx仲裁委员会在没有查清上述事实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劳动关系是错误的。
2、仲裁裁决的法律适用错误。
被申请人于20xx年8月24日到第三人处应聘保洁员岗位,因故于20xx年3月4日与第三人解除劳务关系。被申请人于20xx年11月份向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仲裁请求已明显超过了仲裁时效,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但是xx仲裁委员会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认定被申请人的请求没有超期,并予以支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仲裁程序违法。
在仲裁开庭前,申请人向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追加第三人申请书》,仲裁委表示同意追加,第三人也依法参加了庭审、辩论,并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确认。但是在最后的裁决书中却不同意追加第三人,没有关于第三人裁决,也没有说明理由。仲裁委的这种行为是严重违反法律关于仲裁程序规定的。
综上所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该案的审判过程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愿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8月9日
申请仲裁申请书篇6
申请人:xx
性别:xx女年龄:xx
身份证号码:xx
联系电话:xx
身份证地址:xx
现常住有效通讯地址:xx
被申请人全称:广州xx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xx单位性质:私营
邮政编码:xx联系电话:xx
注册地址:广州市xx区xx路二楼
现办公地址:广州海珠区工业大道中xx号xx创意园
仲裁申请:
1、要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xx月1xx日止存在劳动关系;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依法签署劳动合同最多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2xx0元;
3、裁决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补足因旷工扣款造成的20xx年10月工资不足额部分的24xx元;
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申请人离职的待通知金4xx0元;
5、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1xx0元;
6、裁决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重新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双倍工资、20xx年1xx月未足额工资、待通知金、经济补偿金,合计:45xx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1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单位工作,任文案策划一职,主要负责公司客户的文案的编辑、撰写和项目的策划、统筹工作。申请人20xx年1月至3月的试用工资为20xx元、20xx年4月至20xx年2月的工资标准为2800元、20xx年3月至20xx年12月的工资标准为3500元、20xx年1月至8月的工资标准为4200元、20xx年9月至11月工资标准为4700元。
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单位后,尽心尽职工作,被申请人在申请人试用期间签署一份的试用期合同,期满后,被申请人没有依法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申请人自入职以来,20xx年1月至20xx年7月被申请人单位未为申请人购买社保。20xx月8月至20xx年10月被申请人也均未依法为申请人足额缴纳社保。
20xx年10月17日下午至10月22日,申请人需请假3。5天北上参加婚礼。申请人已于10月13日提前递交请假条,被申请人表示假期长,需考虑。10月16日,申请人再次递交假条,被申请人只口头批复1.5天假期,同时临时表示申请人10月17号需出差深圳,建议申请人机票改签。申请人表示与朋友同行,特价机票无法退改,且申请人已将假期期间的项目工作妥善安排给相应人员,相关人员均已知晓。现,被申请人驳回请假需求,申请人无奈旷工3.5天。
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未经事先请假擅自脱岗者,以30分钟为计算单位(未满30分钟视同一次计算),每次扣100元;达31分钟者视为旷工”进行旷工罚款,申请人连续旷工3.5天,累计罚款5300元,最终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1550元发放;被申请人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中“一年内累计旷工达3次将按照劳动合同管理中的第6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及在没有出示有效证据的情况下以“在公共平台发布事件的片面信息,以及辱骂和诽谤公司,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当即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不实的解雇通知不能算有效的离职证明,且该份解雇通知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再求职。现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出具离职证明,注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信息。在被申请人没有依法支付申请人代通知金、经济赔偿金、合法结算工资及未依法缴纳社保等情况下,申请人一直工作到20xx年11月17日。
申请人已事先请假并妥当安排假期工作,被申请人均不批复假期,迫使申请人旷工赴约。事后被申请人以公司制度为由对申请人做出旷工罚款,并以“一年内累计旷工3次”为由在11月17日当即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而申请人连续旷工3。5天也并未符合被申请人单位制度中的“一年累计旷工3次”条件。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38条、第40条、第46条、第47条、第72条、第82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20条、第24条)《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60条、第61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51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3条、第14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第三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如今,被申请人不愿支付经济赔偿金、双倍工资、足额工资等及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无奈之下,申请人唯有诉至仲裁委,请仲裁委查清事实,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计算公式:
仲裁请求2的计算公式:
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最多11个月的双倍月工资差额:
20xx年2月、3月的月工资为20xx元;
20xx年4月至12月期间的月工资为2800元;
合计20xxx2个月+28009个月=25600元。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
仲裁请求3的计算公式:
20xx年10月工资差额:4700(10月份工资标准)-71.79(请假期间无工资)—723(旷工期间无工资)-1478·21(已发)=2427元;
[10月份工资标准为4700元,计工资天数为22.75天,现10月实发1478.21元(扣除社保前),10月扣除请假相应工资为71·79元,旷工3.5天应扣除相应工资为4700-22.75×3.5等于723元。]
(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51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4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第三条)
仲裁请求4的计算公式:
待通知金:按申请人10月份的工资标准4700元;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0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0条)
仲裁请求5的计算公式:
经济赔偿金:
20xx年1月起至20xx年11月止,申请人工作年限为3年;
20xx年12月的工资标准为3500元,
20xx年1月至8月的月工资标准为4200元,
20xx年9月、10月、11月的月工资标准为4700元,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故经济赔偿金为(3500+42008个月+47003个月)÷12个月3个工作年限=12800元。
此致
敬礼!
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
20xx年x月x日
申请仲裁申请书篇7
商事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仲裁请求:
1.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价款人民币______。
2. 支付违约金
3. 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向申请人采购了总金额为xxxxx万元的起重吊装设备。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申请人已支付了________元,此后再未付款,至今共欠申请人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元整),虽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仍然拖欠至今不予支付。
依据销售合同第十五条之约定,上述未付款之逾期违约金,应按______计算,共计______元,应由被申请人支付于申请人。
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依据《销售合同》第十六条之约定,向贵委提起仲裁。恳请贵委查明事实真相,依法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仲裁委员会
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经济仲裁申请书
申诉方:××县××镇××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牛××,村长
被诉方:××县××厂,地址:××县城关镇东方红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南××,厂长
案由:被诉方单方终止合同。
请求事项:
(一)继续履行协议;
(二)赔偿申诉方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年5月5日,申诉方与被诉方签订“联办淀粉厂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建厂。申诉方投资为三分之一,被诉方投资为三分之二,投产后利润也按投资比例分成。协议书第xx条规定:“本协议签订后,双方信守协议,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终止。任何一方终止协议,一切后果由提出终止协议方负责。”(见附件2)
双方于20××年5月筹建施工。申诉方与被诉方各投资10万元,计划20××年元月底建成投产。不料被诉方20××年8月突然提出:“经请示县经计委,不再给淀粉厂投资”(见附件3),为此,申诉方数次找被诉方协商,同时主动向县经计委申明情况,希望督促被诉方履约。但被诉方竟不予理会,公然单方终止协议,不但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还无理要求申诉方承担被诉方全部投资款项。不仅如此,被诉方还背着申诉方函告县电力局,要求停止使用用电补贴,故意给筹建工作设置障碍。申诉方多次规劝其继续履行协议,但被诉方却根本听不进去,置经济合同法和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于不顾,一直奉行违法行为。申诉方在做出多方努力毫不见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向贵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仲裁委员会
申诉方:××镇××村民委员会(印)
20××年4月1日
附:1.本申请书副本一份。
2.协议书一份(复印件)。
3.被诉方擅自终止合同的函件一份。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电话:xxxxxxxxxxx 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 邮编:xxxxx 被申请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 邮编:xxxxxx
法定代表: xxxxxxx 职务,总经理 电话:xxxxxxx 申诉请求:
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xx年9月8日
到20xx年10月9日双倍工资计2000元;
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一个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计4469元;
三、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xx年9月和20xx年1月至2月单位应缴纳社会劳动保险费1650元
四、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xx年9月至20xx年3月加班工资2567.04元(1xx小时×15.28元/小时×1.5倍=2567.04)
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xx年xx月1日至20xx年3月5日工资8861.11元
六、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xx年1月至2月的住房公积金200元(每月100)
七、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xx年年终奖2750元。
合计金额:22497.15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09月08日起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当时被申请人口诉试用期为一个月,工资为2000元;第二个月转正后每个月工资为2500元。直至10月9日为止,被申请人都没与申请人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劳动保险。
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因此被申请人应该支付20xx-09-08日到20xx-10-09日工资计20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4469元(一年半)。
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劳动保险,单位应缴纳社会劳动保险费为劳动者实收工资的20%共计1650元。
被申请人未按时支付20xx年xx月1日至20xx年3月5日工资8861.11元和年终奖一个月工资2750元。
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20xx年1月至2月住房公积金200元。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因此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xx年9月至20xx年3月加班工资2567.04元(1xx小时×15.28元/小时×1.5倍=2567.04)此致
xx县劳动争议促载委员会
申请人: (签名或签章)
年 月 日
工伤仲裁申请书
申 请 人 :x,男,汉族,初中文化,1970年4月 工作单位:宣威市格宜镇张冲煤矿达乐煤矿 住 址:宣威市格宜镇龙泉村委会 电 话:
被申请人:宣威市格宜镇张冲煤矿达乐煤 地 址:宣威市格宜镇龙泉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业务人员:
仲裁请求:
一、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依法支付140811元因工受伤的相关费用,合计元(拾肆万零捌佰壹拾壹元整)具体如下:
1、住院期间生活补助:4480元(35元*2/人*80天);2、住院期间工资:57810元(2710/30 *80);3、住院期间家人的护理费:3840元(45*80天);4、一次性医疗补助:5420元(2710元*2月);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32520元(2710元*xx月);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390元(2710元*9月);7、鉴定费:300元;8、第二次手续费4800元。9、煤矿企业伤残赔偿(131号令):65040元(271元*xx月*2);
事实及理由:
20xx年8月15日,申请人x在煤矿井下砌碹时被矸石砸伤左脚,被送往宣威市中医院医治,经医院初步诊断为:1、右足背挫裂伤;2、左第五指骨开放性骨折;3、左足背异物残留;4、左第二趾骨撕脱性骨折。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xx年xx月26日会议讨论决定予以认定为工伤(曲人工认字【20xx】第30440号)。20xx年 月 日经曲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曲人鉴委字〔20xx〕第xx号)。
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请贵委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为谢。
此 致
宣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x
二0一二年 月 日
附件:
1、《工伤认定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2、《曲靖市劳动能力等级鉴定通知书》一份;
3、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发票复印件一份;
4、《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两份。
5、《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申请人:青岛康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南市人民东路
519号。法定代表人:高岩绪。
被申请人:周兴海,男,汉族,1976年8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学坝街48号。联系电话:13808024329:
申请事项:
1、判决撤销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号作出的成华劳人仲委裁字(20xx)第615号裁决书。
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理由:
一、仲裁裁决的法律适用错误,
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基于错误的事实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规定,裁决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半个月经济补偿金,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理由如下:
1、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本案时,事实认定错误。
第一:被申请人劳动合同期间处于试用期,根据申请人向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人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周兴海的《绩效考核表》、公司对作出的《关于周兴海同志的处罚决定书》、《通知书》、《关于周兴海处罚规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证据相互佐证,可以证实申请人处于合同试用期,被申请人工作期间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申请人绩效考核不合格,但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中(见裁决书第7页第14行---20行)认为申请人举证的20xx年8月份对周兴海的绩效考核表中没有周兴海的签字,以此推断申请人提供的此证据依据不充分,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为什么8月份对周兴海绩效考核没有周兴海的签字,那是因为周兴海工作不服从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规定,侧面证明了周兴海违反了公司绩效考核的规定,按照公司绩效考核规定,任何员工必须进行绩效考核,周兴海入职后4月、5月、6月、7月的绩效考核都签字,为什么8月份绩效考核不签字呢,只能证明其8月份不服从公司管理,由于自己的行为导致绩效考核无劳动者签字,故,应认定申请人提供的8月份绩效考核是真实的,能证明周兴海8月份绩效考核不合格,不服从公司管理。
第二:由于被申请人不服从公司规章制度管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开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申请人就是依据被申请人处于试用期,又经考核不合格,不服从公司管理,所以申请人有权利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故,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以《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第1款裁决,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第三:因为《劳动合同法》46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按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其真实意思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要想使用第38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提是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申请人处于试用期间,其擅自离职,未向申请人提出离职申请,所以应属于擅自离职,不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6条、38条规定情形,,不应享受经济补偿。
三、仲裁程序违法。
在仲裁开庭前,申请人向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提交了《关于周兴海同志的处罚决定书》、《通知书》、《关于周兴海处罚规定》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仲裁庭应让双方进行质证,然而,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仲裁庭仲裁裁决书中无此证据的举证质证,严重违反法律关于仲裁程序的规定。
综上所述,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该案的仲裁过程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青岛康大食品有限公司
20xx年1月xx日
申请仲裁申请书篇8
申请人:xxxxxx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x
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xxxxxxxxxxxxxx
住址:xxxxxxxxxxxxxxxxx
请求事项:xxxxxxxxxxxxxxxxx
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办字第xxxxxxxxxx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判决书的内容;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x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xxxxxxxxxx与被申请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由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xx年xxxxx月xxxxx日开庭并作出办字第xxxxxxxxxx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判决书,判令
1、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应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申请人20xx年8月5日至20xx年1月10日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xxxxxxxxxxxxxxxx。
2、被申请人应在上述期限内为申请人补缴20xx年7月至20xx年1月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该判决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无奈,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劳动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书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xxxxxxxxxxxxxx
xxxx年xxxxx月xx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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