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约束双方的行为并确保合作顺利进行,我们需要起草一份详尽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拟定详细的合同是为了确保我们的既得利益不会受到任何意外的损害,以下是久久美篇网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劳动关系合同6篇,供大家参考。
劳动关系合同篇1
编号: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 你与我单位订立了 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内从事 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按下列第 条 款规定解除或终止你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
一、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四、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符合
六、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款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七、因其它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日期: 年 月 日甲方单位章: 劳动者(签名):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签收时间: 年 月 日注:《证明书》一式四联,附《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条款。附:《劳动合同法》条款规定:
第三十六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 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 人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 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其他原因如:辞职、辞退、开除等。
劳动关系合同篇2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__________有限公司保密制度》以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经协商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解除劳动合同。
二、甲方继续支付乙方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的工资,共__________元,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打到乙方的工资卡里。
三、甲方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乙方相当于乙方__________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共计__________元,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一次性打到乙方的工资卡里。
四、乙方应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及与甲方办理劳动合同解除及劳动关系转出手续。
五、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除有权停止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款项外,还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乙方进行诋毁、诽谤、恶意中伤、及任何有损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在乙方离职后两年内,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
防止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一次性付给乙方保密费_____元。
1、保密内容
(1)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
(2)甲方的经营秘密,包括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
(3)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
(4)甲方的技术秘密,包括产品设计、产品图纸、生产模具、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生产制造工艺、制造技术、计算机程序、技术数据、专利技术、科研成果。
2、违约责任
(1)在保密协议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的,应按甲方管理制度规定接受相应处罚。
(2)在保密协议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全部损失,返还保密费并处__________元的罚款。
(3)在保密协议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争议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协调未果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八、补充说明:
由于乙方从事本公司__________岗位,对本公司经营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该岗位如果工作未交接清楚势必会导致公司工程建设等工作出现断层,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为了保障公司经营的连续性和正常发展,乙方必须与接替其工作岗位的人交接清楚,让其尽快熟悉和了解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并在其能独立主持工作之后再办理离职手续,由双方共同交接完毕签订确认工作交接清单。
若在乙方离职期限截止时,接替其岗位的员工还不能独立主持工作,经甲乙协商双方约定可适当延长离职期限,但不超过一个月。
八、甲乙双方没有其他争议。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劳动关系合同篇3
摘要:在计划经济时代劳动体制的影响下,企业管理具有行政化特色。我国的劳动关系,经历了由国家统一分配向自主择业的转变,企业劳动规章制度也经历了一个由国家统一立法向企业自主制定的转变过程。本文通过结合相关学说、立法历史,试图对劳动规章与劳动合同进行比较,探索劳动规章制度由行政指示向劳动契约转变的路径,并提出完善建议,以达到保护劳动者,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的目的。
关键词:劳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契约
进入二十一世纪的互联网时代,《劳动合同法》使劳动合同成为解决劳资纠纷最主要的依据,一方面规则设置上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运用劳动规章制度约束职工的行为,维持管理秩序,甚至通过严苛的规章来变相改变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分配,由此引发了新的矛盾。目前,中国的劳动法对劳动规章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导致用人单位滥用权利。笔者希望从我国劳动立法历史出发,进行有益的探索,提出平衡二者的建议。
一、“身份”的时代——劳动规章制度的渊源
(一)我国劳动规章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劳动立法大致可以分成三个阶段:计划经济时期;1995年至20xx年,即《劳动法》实施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计划时期主要包括1982年《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6年《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①劳动规章制度基本具有与法律法规同等的效力。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国家的一切资源都由政府统一调配,就业大多为国家分配,劳动者个人被极度弱化,劳动规章制度侧重调整的是职工整体,作为个体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地位悬殊,根据国营企业“指示命令权”制定,职工处于被动服从地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主要是劳动纪律,大多以行政奖惩的形式实现,是维持内部劳动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劳动规章制度的功能
在计划经济的历史大背景下,劳动力市场尚未形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只存在单向分配关系。实质上,劳动者是作为一个整体被调整的,个人个性被压抑。故劳动规章不仅是管理职工的内部“法律”,更是维系社会稳定的行为规范。故法律法规的授权是劳动规章效力的本质来源。劳动规章制度是为了维护整个单位的经营管理秩序,其约束和保护的侧重于作为管理方的用人单位。工作规则涵盖范围相当广泛,涉及工作时间、着装,行为表现、出勤情况等各方面。②
二、“契约”的时代——劳动合同的突破
(一)市场经济下的劳动合同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大量工人下岗,形成了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意味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开始双向选择,双方签订劳动契约。1995年《劳动法》颁布实施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突出对职工权益的保护,彻底改造中国过去的就业制度,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在调整劳动关系上的'突破不言而喻。该时期企业活力增强,政企分离,企业获得较大的自主经营权。劳动合同符合民法上意思自治的要求,所有的条款原则上都可以自由协商。劳动合同制度的确立开始注重劳动者的意思表达,注重个人权利的保护,劳动者个性的表达。同时,劳动契约符合我国“从身份到契约”发展的国情,当劳动者从计划经济体制的枷锁中解放出来,劳动合同是一种进步,将是否接受用人单位所提劳动条件的选择权交给劳动者自己。其次,劳动合同也符合劳动法的精神。劳动法是社会法的代表,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要求控制企业行为,防止其单方制定劳动规章来侵害劳动者权益。
(二)《劳动合同法》下劳动规章的发展
劳动规章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后得到了新的发展,劳动规章与劳动合同逐渐出现了分离。关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在《劳动合同法》第17条中相对于《劳动法》第19条,删去了“劳动纪律”。实践中劳动合同通过两种方式涉及劳动规章:一是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内容;二是在劳动合同中列明根据劳动规章处罚的条款。③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结果必然将劳动合同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配套制度。但同时为了适应日益扩大的企业规模,节约成本,简化缔约程序,劳动规章制度作为一种“附随”的条款出现在劳动合同中。其次,劳动合同是一对一签订的,往往不适用于整个单位的劳动秩序,劳动规章制度恰好弥补了劳动合同无法兼顾的细节或者适用于整体的情形。
三、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关系的学理分析
(一)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同时存在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内,二者关系密切,存在交叉的情形,特别是将劳动规章制度的性质以契约说来解释时,与劳动合同的性质相似。二者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依据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工作规则需要经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并由用人单位最终决定和公布。虽然《劳动合同法》有规定,用人单位充分听取工会及职工代表意见自主制定劳动规章,但根据《公司法》中的企业“经营权”仍是制定效力的主要依据。劳动合同则是根据《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规定。2.约束力范围劳动规章制度具有普遍性,对用人单位的员工有普遍约束力。为了简化签约手续,一般大型企业往往采用格式合同,但劳动合同中的条款原则上都是可以由双方重新一对一协商的,劳动者有拒绝的权利,具有个体差异性。劳动合同只对特定的劳资双方有约束力。3.变更程序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变更是根据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权,通过严格的程序限制用人单位滥用权利,防止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或者重要事项,必须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劳动合同具有个体性,是双方的意思自治,所以并没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劳动合同的变更也是经过双方合意即可。
(二)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冲突
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之间密切的关系使二者在适用的过程中产生效力上的冲突,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劳动合同效力优于劳动规章。从制度程序上说,劳动规章制度民主性、强制性较弱,一般是用人单位的“单决”。《劳动合同法》中缺乏确认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劳动规章无效的条款,因此经过集体谈判协商的制定程序很容易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劳动规章一般具有稳定性,制定完毕付诸实施后,新进劳动者无疑没有机会参与制定,只能被动地被告知并同意。虽然《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工会或职工代表有权提出修改,但是根据法条的表述,劳动规章修改程序的启动权并不在劳动者手中,劳资双方协商的主动权是由用人单位掌握,用人单位较之劳动者处于优势地位,这就使得劳动者在实质上没有同等的共决权④。后进员工对既成的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的权利义务分配格局实际无法改变。劳动合同毕竟是一对一协商的结果,虽然雇主仍然占主导地位,但职工有权利拒绝签署不公平的劳动合同,故劳动合同更能体现意思自治的原则以及劳动法中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⑤第二,劳动规章效力高于劳动合同。首先,从适用范围来看,劳动规章制度一般针对整个单位,所有员工都必须遵守。劳动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当然具有合同“意思自治”的特点。合同约束合同双方,即职工和用人单位,适用范围小于劳动规章,自然其效力就要小于劳动规章。其次,用人单位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具体情形,一般不会在劳动合同中一一列出,但在劳动规章制度中会列明违反相关具体情形可以辞退的条款,在这个层面上来看,在解除劳动关系上有效的劳动规章有更高的效力。第三,视具体情况决定二者效力。从劳动法作为社会法的思想出发,其核心是保护相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在二者发生效力冲突时,考虑如何有利劳动者保护,有利的一方具有更高的效力。地方立法以及《解释(二)》第16条实际采用了根据劳动者的请求认定二者效力高低的规定。劳动者有选择权,理性劳动者会选择最有利于保护自己权利的规范,事实上是以有利劳动者原则决定二者效力。
四、平衡与控制的建议
基于“从身份到契约”的必然历史发展趋势以及劳动法立法思想,笔者认为“集体合意”是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出路。集体合意说认为劳动规章制度是由劳资双方经过集体协商谈判,达成集体合意,由此制作或变更的劳动规章制度,才具有法规范之效力。“集体合意说”被学者诟病的在于缺乏性质沉淀,把劳动规章认定为集体合意后更容易造成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界限不明。⑥三者在内容上本身就存在交叉、排斥的复杂关系。而在立法方面上对于哪些事项属于劳动合同的范畴没有明确规定,这使得在实践中无法区分,也容易造成效力上的冲突。平衡二者关系首先要区分个人与集体的界限,个人劳动条件由劳资双方一一协商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劳动条件由工会发挥职能,由劳动规章制度和集体协约规定。其次,针对由于劳动规章和劳动合同重复规定造成的效力冲突,制定独立法规或出台司法解释的形式来统一,如日本明文规定“劳动规章优先”。笔者主张明确规定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符合劳动法的立法精神,同时为法院处理不同地区劳动规章制度效力问题提供统一的法律依据,也为劳动者保护自己合法权利提供法律上的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规章制度“平等协商确定”,明显地加大了职工大会和工会的权利。但该规定就我国现实来说,平等协商难以实现。首先,我国工会发展缓慢,一些小微企业甚至还没有建立工会或者工会成为管理层的传声筒,通过职工大会或工会制约企业沦为形式。其次,我国的用工制度经历了由计划到市场,由行政奖惩到契约的转变,企业在获得经营自主权的同时获得了制定劳动规章的权利。《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平等的劳资谈判对用工单位既得权利是一种挑战。此外,未经民主协商制定的工作规则的效力如何也属于立法空白。集体合意说在当前我国立法不完善、劳资谈判机制未成熟的背景下相对超前,但其本质仍是符合劳资关系向“契约”发展的方向。国家应该在立法上明确未经民主程序无效原则,同时应当强化工会赋予劳动者参与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权利达到防止用人单位滥用经营自主权。
劳动关系合同篇4
甲方:xxx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xxx,身份证号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解除劳动关系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因乙方自xxxx年7月3日起至今一直患病未能上班,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xxx年1月4日起正式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
二、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给予乙方相关补偿款人民币元【该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及失业保险等)补偿、工资福利补偿等)】。
三、乙方取得上条所述款项后,不得再以劳动关系为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乙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事项全部了结,甲方不再为乙方承担或支付劳动关系解除前后的任何社会保险金等费用。
四、本协议签订之日,双方已经结清所有账目(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加班费等所有债权债务),双方之间已没有任何经济关系。双方共同承诺:今后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五、乙方离开甲方公司后,对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及本协议相关解除劳动关系事项等,负有保密义务。
六、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当诚信守约,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均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动关系合同篇5
一、违约金的适用范围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有两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除前述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还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在合同中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
二、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的: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而裁减人员的: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被依法破产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赔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
1、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值得一提的是,本赔偿金只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不适用于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2、擅自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经济补偿金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擅自解除合同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工伤、医疗待遇等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资、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25%的赔偿费用。
3、擅自扣发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1)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赔偿金:《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因违法行为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工伤、医疗待遇等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资、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25%的赔偿费用。
2)劳动行政机关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关系合同篇6
同志:
您于________年____月起就职于本公司,目前的工作岗位是__________。现因下列第____(大写)项情形,你与我公司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为期________年(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书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解除。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劳动者向公司提供的个人证明材料是虚假的,或者以胁迫、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双方不能就变更达成协议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请您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您所在的单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特此通知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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